前 言
本標準部分代替GB 2762—2005《食品中污染物限量》。
本標準與GB 2762—2005相比,主要變化如下:
——修改了標準名稱;
——增加了可食用部分的定義;
——增加了應(yīng)用原則;
——取消了硒、鋁、氟的限量規(guī)定;
——增加了錫、鎳、3-氯-1,2-丙二醇及硝酸鹽的限量規(guī)定;
——將N-亞硝胺限量指標由N-二甲基亞硝胺和N-二甲基乙硝胺調(diào)整為N-二甲基亞硝胺,并將N-亞硝胺限量指標名稱修改為N-二甲基亞硝胺;
——增加了附錄 A;
——稀土限量指標按原GB 2762—2005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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